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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

     

  校外发[2012]4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学校的国际化进程,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等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学院、系、研究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各院系”);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规范高效、科学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职责是牵头制定全校外国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学院是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协调;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等。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涉外事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国际学院代表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涉及外国留学生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各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院系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各院系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有专人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事务。

  第八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各职能部处参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的事务。

  第九条  导师是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导师应密切关注外国留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类。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语言进修生、专业进修生和短期培训生。

  第十一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由国际学院负责,研究生院、教务处与各院系配合,协同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国际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和来华留学入境签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进修。各院系接受学生协议应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报国际学院备案,由国际学院办理录取手续。各院系应优先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上级部门派遣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引高层次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校攻读学位。由国际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我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由国际学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原则上参照学校有关的管理办法实行。外国留学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参照学校本科生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参照学校研究生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由国际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计划根据双方商定结果及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受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  各类在校外国留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由国际学院按不同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十八条  各院系按教学计划,在安排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与其他在校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外国留学生回国实习要报国际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按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颁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接受外国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院系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外国留学生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须经国际学院商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国际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院系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国际学院、学生工作处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由保卫处、国际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生公寓住宿。外国留学生应该遵守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校外住宿,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国际学院商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其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2月29日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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