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留学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来我校学习的各类留学生均应购买医疗保险(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团体保险”)。留学生医疗保险包括团体平安保险、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和团体高额医疗保险等四项内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教育部统一购买留学生医疗保险,自费留学生应在抵达学校报到注册时在国际学院办理医疗保险手续,费用自理。
第二条 留学生因病住院,应在指定医院就医,住院押金自理,医疗费用暂由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超出医保的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负。
费用结算程序如下:出院前通知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院手续,由医院、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三方结算费用,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学生住院押金。
第三条 校医院为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提供日常门诊服务。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校医院统一发放公费医疗证。自费生直接就诊,费用自理。
第四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凭医疗证在校医院就医,享受如下待遇:
1)医药费分担比例同我校在职职工,即奖学金生个人承担25%,学校承担75%。
2)遇急症、重症需到其它医院就诊的,由校医院开具转诊单,可到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学生外出实习时患病, 应在一所国家公立医院(乡级以上)就医。报销时必须附有急诊诊断证明,凭交费收据、药品处方及明细单,到校医院审核报销。报销比例按3:7分担,即奖学金生个人承担30%,学校承担70%。
3)寒暑假外出旅游时的门诊费用及在药店自行购买药品,一律自费。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精神,学校设立留学生医疗费专项账户,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各类留学生均须自理:
1)挂号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购买营养滋补品费用;
2)镶牙、补牙、拨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一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
3)各类健康体检、注射疫苗、美容、保健等费用;
4)因违犯法律、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违章驾驶机动车等行为)造成的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5)其他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和校医院解释。